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50号

2014年9月11日   点击人次: 3490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我省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团省委决定,2014—2017年实施“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14至2017年,全省引领2.5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6万人就业。其中:2014年不少于6000人,2015年不少于6000人,2016年不少于6500人,2017年不少于6500人实现创业。通过努力,使我省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创业教育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普及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确保2017年前,我省所有高校全部系统开展创业教育。

(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加强人社、教育部门与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加大大学生创业培训力度,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学生纳入培训对象范围,2014年—2017年,每年组织1万名以上大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要积极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健全并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参训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 落实工商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高校毕业生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除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项目外,新办小型微型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1年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商标权、专利技术、专用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资产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创业人员可以租赁宾馆、酒店、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各经办大学生创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大学生创业申请政府贴息的贷款,要及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本人。

各地要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力度

省级设立云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落实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园区补助,鼓励各地建设以大学生为重点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评审10个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个示范园区100万元的资金补助;无偿资助,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每年评选100个,经项目评审后,给予3万元-5万元无偿资助;二次贷款贴息,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经过评审后,每年评审1000个,协调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场租补贴,对毕业学年和毕业后1年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经营实体,给予5000元的场租补贴;网店补贴,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金补贴。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另外,按照省政府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决定,发挥我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补助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

(五) 完善公共服务提供全方位扶持

设立省级大学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建立和完善省级“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库”,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实现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导师资源共享。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高校等组织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示范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全方位、阶梯型的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大学生的扶持力度,完善“1+3”跟踪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要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针对创业大学生普遍遇到的问题开展创业公共服务,创业服务和大学生创业培训进校园、进园区,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积极搭建青年创业者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创业论坛、创业竞赛,创业项目展示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拓宽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将创业大学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服务。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全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绩效考核

省级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既定目标、进度、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定期对州市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全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以有效促进本计划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动员

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以及创业大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各地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予以广泛宣传,以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青团云南省委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