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公告

2019年1月11日   点击人次: 1351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初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和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个人在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可申请代偿。

一、申报对象

2018年我校毕业到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以及2010—2017年毕业就业学生可补申请。

二、文件依据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0]239号)要求, 2017年之前毕业生须毕业当年就业的方可以申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要求,2017年之后的毕业生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就业的均可申报。

注: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政策请咨询相关学院辅导员,材料请交给学院相关的负责老师,由学院统一申报。

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2.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3.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